治理要求
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以“非总烃”作为表征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的标准,如下所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SO2 和NOx 产生,仅涉及非烷总烃,排放量约为0.421t/a。因此,本项目VOCs 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0.421t/a。
根据环保要求,保证该项目对企业周边的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在允许规范范围内为原则;
(1)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并兼顾美观的精心设计原则;
(5)选择工艺成熟、系统稳定可靠、管理方便、节能环保、无二次污染的治理技术;
(6)在运行过程中,便于操作管理便于维修、节省动力消耗和运行费
(7)废气净化系统设计将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和设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